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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部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年度财务计划的编审工作。
  (一)根据学校拟定的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教学、科研、生产、后勤等各项计划任务,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在充分挖掘内部人力、物力、财力潜力的基础上,参照上年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各项财务计划(草案),经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审查并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教育部批准执行。在年度已经开始,教育部尚未批准计划之前,学校可以先按有关规定开支标准和上一年的开支水平,分别轻重缓急,安排掌握各项支出。
  (二)学校的年度财务计划经教育部审查批准后,学校财务处(室)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和教学、科研、生产、后勤等各项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下达校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并报教育部备案。
  (三)编制和安排年度各项财务计划,必须根据不同的资金渠道,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留有后备”的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注重效果。学校的一切财务支出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在各项财力允许的范围以内,不得搞赤字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发生预测不到的重大问题,需要申请追加预算资金时,必须由财务部门认真核算,报经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审查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部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及时地编报年度财务决算:
  (一)编报年度决算,要认真总结学校一年中的预算安排、计划执行、平衡收支、财务管理、资金效果等各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系统地整理、分析和积累财会统计的基础资料,为改进和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创造条件。
  (二)编报年度决算,必须事先做好以下各项基本工作:
  1.学校在年度终了时,应该主动同教育部核对各项拨款、交款数字,对追加追减、划进划出、上交退回的款项要逐项逐笔核对清楚,做到不重不漏。
  同时,要主动同开户银行对帐,及时办理签证,并随年度决算报教育部审理。
  2.学校在年终前,应当认真清理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各项往来款项,力求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作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的,要转入本年预算收支帐户,该上交的及时上交,该列报的如实列报,不得长期挂帐或以领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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