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干部的专业学习和培训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若干名专职统计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教育统计调查方案及调查表,制定本地区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学校)报表的布置、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和按时报送工作。
二、对本地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贯彻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检查并督促本地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
四、组织、协调本厅(局)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本厅(局)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
五、组织、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干部学习和培训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地(市)、县教育部门是教育统计工作的基层综合单位,可根据统计任务配备专职统计干部或固定专人做统计工作,地(市)县教育部门的统计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校(院)长办公室配备一名综合统计干部,在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全校(院)综合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校(院)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校(院)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与贯彻本校(院)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中小学及其他各类学校(包括成人教育学校)可根据统计任务固定专人兼做统计工作,统计工作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