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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
 (劳人科[1983]153号 1983年12月3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2号文《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通知》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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