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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条 医(药、护、技)士的基本条件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七条 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第八条 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
  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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