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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87]教职称办字063号 1987年6月16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卫生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卫生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卫生技术职务是根据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卫生技术工作岗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四条 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卫生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执行。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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