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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3.承担有关实验室的技术开发工作,组织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4.组织管理本部门一个方面的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5.负责一个方面技术的指导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实验的指导工作。设计实验方案,组织和实施一定难度的科学实验工作。
  三、建筑规划、设计、勘察部门
  1.熟练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独立承担或组织比较复杂的或较大型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或科研课题。
  2.在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的指导下,分担大型复杂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或科研课题中的局部任务。
  3.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做出一定成绩。
  4.不断学习和积极采用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己的创作及业务水平。
  5.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培养初级技术人才。
  四、基建、施工、修缮部门
  1.熟练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
  2.独立承担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单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和验收;解决施工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做出一定成绩。
  3.不断学习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进度,降低工程成本。
  4.指导和培养初级施工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
  五、技术管理部门
  1.熟悉并正确贯彻与本部门有关的方针、政策、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指标定额等。
  2.熟悉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历史和现状资料,掌握国内外与其所任工作有关的技术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等,提出本部门技术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进行分析论证。
  3.独立承担某些较复杂的工程、技术任务的年度综合计划的编制或审查,组织评议、验收、推广技术成果。
  4.运用科学技术管理的理论和经验,推动本部门的管理改革。
  5.组织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负有下列部门之一的职责:
  一、生产、产品设计、研制部门
  1.负责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的新产品、新工艺的设计和研制,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的教学实习、科研和新设备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工作。
  2.掌握本专业范围的科学技术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以指导教学实习、科研生产和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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