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一、《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是对每个大学生体育状况进行检验的具体尺度,是对大学毕业生进行个体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学校体育目标的重要手段,它能较全面地反映学生的体质和健康水平。通过
《标准》的实施,促使学生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和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
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令)中有关体育、健康状况方面的规定,继续执行,本
《标准》中不再重复。
三、《标准》应在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体育教研室(体育部)、校医院(卫生科、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和考试安排;
体育教研室(体育部)负责体育课、身体素质的测试和评定成绩;
校医院(卫生科、医务室)负责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视力状况的测试和评定成绩;
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记载学生的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情况和评定成绩;
各项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部)汇总,并按照
《标准》的要求,评定等级,记入《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
四、“视力状况”的评定,按正常视力和视力低下(眼病除外)的程度分别评分。
正常视力,双眼均须在1.0及1.0以上。
视力低下者,按双眼平均视力划分等级。
五、“课外体育锻炼”出勤未达到应出勤次数的85%者,该项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