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体[1990]015号 1990年10月11日)
现将《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标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体育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能否毕业的一项必备条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都要把实施
《标准》作为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全面实施。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均须于1992年9月新学年开始实施
《标准》。
实施
《标准》的具体步骤:
1.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于1991年9月新学年开始时,在一、二年级实施(1990至1991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在一年级试行)。其他高等学校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按照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的实施步骤进行。
2.1991年未开始实施
《标准》的高等学校必须于1992年从一、三两个年级开始实施。三年级学生前两年的成绩评定以体育课成绩为准。1993年时四个年级全部实施。三年级学生前两年的成绩评定也以体育课成绩为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所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于1990年12月31日前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备案。
四、国家教委将于1992年对1991年先行实施
《标准》的高等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