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企业列入成本的费用为: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运输、装卸、整理费;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
(三)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应列入成本的生产和管理人员工资;
(四)在列入成本的工资(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11%范围内实际支付的职工医药费、困难补助费、福利费;
(五)按列入成本的工资(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2%提取的工会经费(建立了工会的企业);
(六)在列入成本的工资1.5%以内按实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七)按规定允许列支的各种税金;
(八)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特殊工种人身保险费;
(九)应列成本的排污费;
(十)产成品的包修、包换、包退费用和废品修复费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产成品报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残值或过失人赔款后的净额计列);
(十一)银行(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私人借款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列支的利息;
(十二)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
(十三)办公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差旅费、劳动保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费以及消防费、检验(测)费、仓储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契约或合同公(监)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
(十四)国务院及国家税务局准许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上列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冬季采暖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劳保用品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及其他数额较大的费用,应按实际受益期在一年内分期摊入成本,数额特大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商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
(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和合理损耗以及税务机关批准的超定额损耗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和家俱用具摊销费;
(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
(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其他有关费用。
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及其他行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参照工业、商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的生产或营业用房与生活用房划分不清的,其租金、水电费应确定比例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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