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以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便于用户就地采购所需的少量钢材,物资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经营网点。
六、严格钢材市场管理。以下钢材的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一)重点钢铁企业和县以上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三)进口的钢材(经贸部门以进养出的除外);(四)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五)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
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企业收购、代销。经清理整顿被取消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其积存的钢材, 要限期销售, 超过期限的,交物资企业收购或代销。
以下交易行为为非法交易:(一)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二)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票证;(三)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四)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
钢材市场上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没有盖章的,银行不予结算转帐。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及其他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反者要予以严惩,对检举人要予以奖励,并给以保护。
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
物资企业要充分发挥中介作用。目前从事钢材交易的经纪人活动利少弊多, 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的销售,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但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发票。
七、加强钢材价格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对计划外钢材及炉料实行最高限价,其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执行。在钢材市场销售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办法、哄抬价格、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 ,由物价 、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予以处罚。
八、严格控制钢材及原料出口,限制国内不合理的消费。钢材、钢锭、钢坯、生铁、铁合金、焦炭等,除计划内出口总量 、 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冶金部、经贸部确定外,对计划外临时需要出口的,要报经物资部、冶金部审定,经贸部批准并发放许可证。废钢铁的出口管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