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航挖泥船在航施工时,不显示本条(一)款号灯、号型,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垂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垂直悬挂上下为黑球中间为白色菱形的号型。
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拖轮按拖、顶等情况显示号灯外,被拖带的工程船应当显示与自航挖泥船相同的号灯、号型。
(四)工程船包括自航挖泥船在内,未进入工地时,不显示上述号灯、号型,应当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五)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五十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三十条 装运危险品
装运爆炸、易燃危险品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外,夜间还应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旗一面。
第三十一条 横江轮渡
横江轮渡在航时除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黑色双箭头号型一个。
第三十二条 停泊和搁浅船
(一)长度不满五十米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如长度在五十米及以上者,应当在前部和尾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前灯高于后灯。白天锚泊时在船首悬挂黑球一个。
(二)竹、木排停泊时, 夜间应当在靠航道一侧, 前部和后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三)人力船、帆船停泊时,夜间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四)搁浅的机动船、驳船,夜间除显示停泊号灯外,还应当垂直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垂直悬挂黑球三个。
(五)停泊的船舶或竹、木排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或竹、木排行驶的缆索、锚、锚链或其他类似的物体时,应当在伸出的方向,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红旗一面。
第三十三条 要求减速
要求减速的船舶或地段,应当在桅杆处或地段上、下两端,夜间垂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垂直悬挂"RY"信号旗一组。
第四章 声响信号
第三十四条 声号设备
(一)机动船必须配备号笛一个和号钟一只。
(二)非自航船、人力船、帆船以及竹、木排必须配备号钟或铜锣或其他有效响器一只。
第三十五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短声—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长声—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间隔时间—一组间声响信号的间隔约为一秒钟;组与组间的间隔时间约为六秒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