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越、掉头、尾随行驶
第十三条 追越
(一)不论本章各条规定如何,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应当避让被追越船。
(二)在狭窄、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滩险处禁止追越或齐头并进。
(三)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必须取得前船同意,方可追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
(1)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两长两短声。
(2)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两长一短声。
(3)前船同意追越船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如只同意从右舷追越时,应当鸣放声号两长声一短声;如只同意从左舷追越时,应当鸣放声号两长声两短声。
(4)追越船如听到前船的回答声号和自己的要求不符,或者听不清时,可以改鸣声号或者再次鸣放原来声号,等候前船再度回答同意,双方声号一致后,才可以追越。
(5)前船同意追越后,应当采取尽量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作行动。
(6)前船如果不同意追越,应当鸣放声号四短声,追越船不得强行追越。
第十四条 船舶掉头
(一)机动船或船队,应当在掉头前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方可以掉头。向左掉头,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向右掉头,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
(二)船长三十米及以上的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前五分钟,在桅上,夜间应当垂直显示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黑球一个,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落下(船长未满三十米的机动船包括船队掉头时,也可以显示)。
(三)过往船舶应当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船尾随行驶
机动船尾随行驶,后船应当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以防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能有充分的余地采取避免碰撞的措施。
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竹、木排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六条 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竹、木排相遇
(一)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并鸣放一短声或两短声表示本船动向。人力船、帆船听到声号或见到机动船驶来时,应当迅速离开机动船航路或尽量靠边行驶。当机动船发现双方距离逼近,情况危急时,也应采取积极避让行动。
(二)人力船、帆船由于操作上的困难,确实不能按照本条(一)款机动船要求方向避让时,白天应当及早用白色号旗,夜间用白光手电筒左右横摇,机动船看见这个信号,应立即采取有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
(三)人力船、帆船不得抢越机动船船头或在航道上停桨流放,也不可以驶进机动船刚刚驶过的余浪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