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平流、湖泊地区:
(1)两船对驶相遇,上行船避让下行船,并按第三条(四)款的规定鸣放会船声号避让。但两船中之一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则单船让船队。
(2)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鸣放声号一短声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
(二)在水库地区,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八条 横越
横越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鸣放声号一长声,方可以横越。
(一)横越船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避让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三)不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相遇,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第九条 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一)干流船驶经支流河口,应当在不违背第四条的要求下,尽可能地绕开行驶。在通过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示警,并加强了望,谨慎航行。
(二)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三)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干流船避让支流驶出的船。
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四)平流地区,船舶进出干、支流在交汇水域相遇时,不适用本条(二)、(三)两款的规定,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自干流驶进支流或自支流驶进干流的船舶,在到达干、支流交汇水域前,如向右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向左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
第十条 机动船与正在施工的自航挖泥船、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相遇,机动船应当在相距一公里以上处鸣放声号一长声,要求注意;待工程船发出会船声号后,机动船才可以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谨慎通过。
第十一条 限于吃水的海轮
限于吃水的海轮在航行时,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还应当在前桅横桁上显示橙黄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当遇见来船时,应及早发出会船声号要求避让。来船应当尽可能让出深水航道。如果两船都是限于吃水的海轮,应按第五条(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水翼船、汽垫船
水翼船、汽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在航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但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规则各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