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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避碰规则[失效]

  (十九)能见度不良—指由于雾瘴、 下雪、 暴风雨等影响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十)感潮河段—指受潮影响的河段。这个河段的界限,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公布。
  (二十一)平流地区—指运河及水网地带水流较平缓的地区。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机动船航行
 第三条 避让行动
  (一)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了望,谨慎操作,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声号不统一时,如果条件许可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可倒车,防止碰撞。
  (二)采取的任何防止碰撞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要运用良好驾驶技术。在避让过程中, 被让路船要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 并应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三)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避让行动,挽救危局。
  (四)两船对驶相遇,顺流船(下行船)应当在相距一公里以上处,谨慎考虑当时环境和航道条件,及早鸣放会船声号;逆流船(上行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采取避让行动会过。双方声号统一后,不得改变。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或号旗;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两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第四条 机动船航行
  逆流船应当靠缓流或航道一侧行驶;顺流船应当靠主流或航道中间行驶。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五条 两船顺航道对驶相遇
  (一)逆流船避让顺流船。并按第三条(四)款规定鸣放会船声号避让。
  (二)机动船驶进弯曲航段、叉口或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加强了望,谨慎航行,还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注意;在见到来船时,应按本条(一)款办理,必要时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段或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顺流船驶过。
  (三)如果逆流船已驶进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二短一长声,顺流船应当设法在该航段外等候。
 第六条 感潮河段
  两船对驶相遇,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鸣放声号一短声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在感潮河段界限以上,不论是涨潮或退潮,上行船避让下行船,并按第三条(四)款规定鸣放会船声号。
 第七条 平流、湖泊、水库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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