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发布日期:1991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废止内 河 避 碰 规 则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我国内河交通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特制定《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及水库航行和停泊的一切船舶和竹、木排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口可以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三)国境河流和与它相通的河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定 义
(一)船舶—包括各种船艇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竹、木排。
(二)机动船—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的。
(四)非自航船—指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五)拖轮—指从事拖带或顶推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指由拖轮和被拖、顶的船舶,竹、木排,以及其它物体编成的整体。
(七)工程船—指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
(八)在航—指船舶,竹、木排不在锚泊、系靠或搁浅。
(九)船舶长度—指船舶的总长度。
(十)船队长度—指整个船队的总长度。
(十一)航道—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十二)航路—指船舶根据河流的客观规律,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十三)干、支流交汇水域—凡不 与本河 同出一源 而流入 本河的河流称支流(小河),本河称干流(大河)。这两条河流的汇合处称干、支流交汇水域。它不包括同河源的叉河口。
(十四)顺航道—指顺着航道的方向,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
(十五)横越船—指横向跨越航道的或横越顺航道行驶船的船首方向的船舶。
(十六)对驶相遇—指顺航道往来航行的两船相遇的情况。它包括对遇或接近对遇,互从左舷相遇或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七)横越交叉相遇—指在江河地区,两横越船的航向相互交叉,包括同流向和不同流向的。
(十八)追越—指一船 从他船正横后 大于22.5度的方向赶上并超过他船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