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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为确保年度计划的实现,水产养殖场应编制季度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
 (十一) 水产养殖场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编制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报)同级银行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同时,应抄报国家水产总局。

三、 固定资产管理

 (十二)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水产养殖生产的特点划分管理。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各种产畜和役畜,一律作流动资产管理;中小型网具和竹木结构的拦鱼设备, 无论价值大小, 一律作低值易耗品管理。新建场的鲍鱼礁、牡蛎投石、水泥柱,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建成后一次核销;扩大养殖面积的投石,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原场地(埕地)补充的投石,一律由当年生产费用开支。由基本建设投资建成的鱼池,一律作固定资产管理。
  有的设备,名称和使用年限相同,但由于规格不同,单位价值低于五百元,而其多数已列为固定资产的,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目录,由省、市、自治区水产、财政部门制订。
 (十三) 水产养殖场所有固定资产(包括不提折旧的鱼池、堤坝等),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逐项登记入帐。调拨和未满使用年限的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用基本建设投资完成的滩涂平整、设礁、投石等工程,在工程完成验收后,一次核销,不列作固定资产。但应将使用面积登记备查。
  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外借,对外出借暂时不用的固定资产,应适当收取租金,并负担借用期间的修理费用。
  水产养殖场所有固定资产 , 除按照《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可以无偿移交外,一律应当有偿调拨,作价收款。所得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十四) 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除鱼池、堤坝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外。 一般在年末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一次。 有些扬情况特殊,也可按季或按月提进取。大修理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方法分期摊入成本,不提取大修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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