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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为了切实保护水产资源,大力发展养殖生产,为国家提供数量多、经济价值高、品种多样的水产品,促使水产养殖场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为国家提供积累,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 特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海、 淡水养殖场)的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 整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一) 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必须对现有水产养殖场继续进行整顿,帮助他们端正经营方向,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收节支,立足自力更生,挖掘内部潜力。通过挖潜、革新、 改造, 达到优质、高产、低消耗、多积累的目的。对于产量高,提供商品多,消耗低,利润大的企业,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实行择优供应;对于那些生产条件不好,资源不可靠,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途的场,应当坚决停办;对于社队已经掌握人工繁殖苗种技术的地区, 国营鱼种场生产的
鱼种过剩,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转为成鱼生产。
 (二) 国家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在这个原则下,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国营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2.对北方沿海省、 市的海带养殖场(包括附属化工厂), 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3.对于少数自然条件太差, 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新建场
), 在一、两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
超亏不补”的办法,但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扭亏为盈。
  实行上述办法后,省、市、自治区水产部门、财政部门,对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对实行包干上交和定额补贴的企业,下达上交利润和亏损补贴指标,并留有必要的调剂周转基金。
 (三) 水产养殖场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安排使用。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生产技术措施。部分作为职工奖励基金,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支出。同时还应当留有适当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款。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的使用,应当编制计划,报同级水产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并抄报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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