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工业、 交通、 财贸、基建、农林、水利、气象、学校、 科学、卫生等生产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行政方面,均应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国家机关的行政方面,应按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计算。
工会经费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拨交工会,一般可按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当月的工会经费(一九七九年一月份按一九七八年十二份工资总额计算)。
二、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 基层工会留用比例应不少于60%; 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两级的留用比例应不超过35%,两级各留多少,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其余5%上交总工会掌握使用。
三、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进行日常的政治、时事、政策教育,组织劳动竞赛,举办各种讲座、报告会、展览会和其他技术交流活动的宣传费用;工会黑板报、修理费以及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支出。
(2)职工业余教育支出。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37.5%的范围内列入预算掌握使用,合作范围包括职工文化、电视、函授等业余教育方面的支出。
(3)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用品和维修费;举办文艺演出、联欢会、艺术创作展览会等活动的经费;文化宫、俱乐部、电影放映队及图书馆的设备购置、维修费和经常费等。
(4)体育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各种体育活动所需的一般设备用品费和维修费;举或参加各项职工体育比赛的活动经费,运动用品费和服装费以及体育事业单位 (体育场、体育馆)的经常活动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