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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 (78)财企字第636号、(78)劳培字第39号)

 一、各部门、各单位举办技工学校,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批准,末经批准的不能办。学生的招收和分配,要纳入国家计划。
 二、技工学校的经费,要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规定的经费来源中开支。
 三、技工学校的经费来源:
  1.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  (包括主管部门委托代办的
技工学校),在有关事业费中开支;
  2.专业公司举办的技工学校,在公司经费中开支;
  3.大型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
  今后,没有条件和没有必要单独举办技工学校的中小型企业,所需技术工人,原则上应由上级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统一培训。有的中小型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委托大型企业的技工学校代培,所需经费,按学生人数多少,由委托企业负担,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现有中小型企业已经举办技工学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的经费,也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专业公司举办技工学校的经费,不能向企业摊派。
  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单位举办技工学校所需的房屋、设备、应尽先在现有房屋、设备中调剂解决,一般不要新建或购置。必须新建、改建、扩建的,所需奖金(包括土建工程投资和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购置等),要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能在经常经费中开支。
 四、技工学校的经费开支标准:
  1.工资:根据上级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总额,编列预算。校办实习工厂管理人员的工资,按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五编列预算,其余部分在实习工厂的生产成本中开支。教职员工人数与学生人数的比例,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暂按原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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