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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八日财政部发出)


  目前,国库收入退库管理偏松,在一些地区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随便退库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但分散了国家的大量建设投资金,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和铺张浪费现象,极需加以整顿。为了维护国家预算的收入,确保国库收入的安全,必须坚决纠正收入退库中的混乱现象和无政府状态。为此,特重申一九六二年我部《关于严格收入退库制度的几项规定》仍应严格执行,并结合当前收入退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一切国家预算收入,均应及时地足额地交入各级金库,不得随便坐支、挪用。应该上交国库的收入,任何单位都不准拖延不交、中途截留、库外设库、化大公为小公。
  已经交入国库的收入款项,是国家保证预算支出的资金,不能搞分散主义,随便退库支用。凡是不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的,不得从国家金库中冲退;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退库手续办理。
 二、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2.企业单位上划下划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3.企业单位按计划上交利润,超过实际数额过多需要退库的;
  4.弥补企业单位的计划亏损;
  5.对企业单位的政策性亏损补贴退库;
  6.县以上供销社从上交国家的利润中提取的“三项资金”;
  7.地方财政从已入库的税款中提取税收附加,需要退库的;
  8.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退库项目。
  收入退库的范围事关全局,全国应当统一,各地不能自定。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和各级金库都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凡是不属于财政部明文规定的退库项目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部门、监交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金库不得办理退库。
 三、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以内的收入退库,要按下述要求认真审查,严密手续,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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