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事的职务等级和待遇
参事是政府机关干部。现有参事的职务等级,原则上应当加以明确,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在确定职务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一般定为正处级,有的可以高于正处级。在确定职务等级后,可以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如果原工资高于确定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可以予以保留。
今后聘任的参事,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工资关系可以不转到参事室。他们的生活,仍由原单位负责照管。这些参事的编制如何解决,由各地自行决定。参事室组织的活动,其经费由参事室负责。这些参事聘期届满后,仍归原单位管理,并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新聘任的参事,原来没有工作单位的,他们的生活由参事室负责照管。
今后各地人民政府只设参事一职,不再增设助理参事、研究员等职务。已经担任这类职务的,可以维持不变。符合参事条件的,可以聘为参事。
四、健全参事室的领导班子
参事室的领导班子,原则上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既要有中共党员,又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副职一般设二至四人。
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执行国家的离休、退休规定。是中共党员的,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五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
五、加强对参事室的领导
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各地参事室由人民政府领导;在统战政策的贯彻和参事安排上,接受党委统战部的归口指导。
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参事室的领导,由一位负责人分管参事室的工作;要根据参事的情况,给参事室出题目,交任务;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向参事介绍形势和政策,听取参事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协商对话的一种形式,逐步形成制度;要让参事参加有关的会议,阅读有关的文件,以便于他们知情出力;对参事的生活问题,要本着从优的原则给予照顾;对参事室所需的经费,特别是统战活动经费,应给予解决。
六、参事室的办事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加强,并明确职责,确定机构和编制。具体方案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七、设有参事室的国务院部门和设有参事室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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