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
参事室工作的通知
(1988年8月18日)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参事室逐步恢复和开展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各地参事室的现状与当前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改革,以充分发挥参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的作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参事室的性质和任务
参事室是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其基本任务是组织参事从事下列活动: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审查某些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政府批准或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编写有关史料;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鉴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各地参事室的任务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参事是人民政府的参事,在参事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政府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为主体。他们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参事有权直接向政府的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参事工作总的要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
二、改革参事任职办法,增强参事工作的活力
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原定的遴选参事的对象和条件,需要加以修改。今后遴选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需要。遴选的主要对象是,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同时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方面专家,特别是经济、法律行政管理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必须是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职级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国民党起义的师长、专员以上军政人员和为祖国做过贡献的其他人士,能够在海外统战工作,特别是在统一祖国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爱国人士,从台、港、澳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仍然属于遴选参事的范围。在遴选参事时,对健康状况难以坚持参事工作的人员和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予考虑。
鉴于参事的特殊情况,今后对参事实行聘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聘任,并发给聘任书。新聘参事一般为六、七十岁(指即将退出工作岗位,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个别因工作需要,可以高于七十岁,也可以低于六十岁。聘任参事以五年为期,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届满时超过七十五岁的,一般不再续聘。
对现有参事的任职仍执行原有的规定不变。本人要求离休、退休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