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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3月7日 实施日期:1988年3月7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已经被《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的通知》(文教字[88]第214号)代替)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艺术院校学生、
 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文教字〔86〕第88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11号)精神,结合艺术院校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培养艺术人才,有利于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对艺术院校的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确定以下审批原则:
  一、通过各种形式派遣出国留学人员是完全符合我国对外开放方针的,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务艺术院校应支持、关心出国留学人员,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服务。
  二、各院校派遣留学人员,应按国家需要,做到有计划地派遣,保证出国人员的质量,有利于院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水平提高。公费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经过严格选拔、认真考试(专业和外语)和现实表现的审查,在政治、业务、外语、身体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经国家选拔录取的出国留学人员和申请公派的在学、在职人员,需经过本部门和本单位同意后,方可对外联系,教师推荐信只对经同意联系者提供。
  三、根据艺术人才培养的特点,并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高等艺术院校在学的本、专科学生不得申请自费留学。培养研究生要以国内培养为主。国内在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努力完成学习和研究计划,一律不得申请自费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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