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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钷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谭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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