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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发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中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 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关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 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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