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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社会调查、教学研究等工作。
  3.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 讲师的职责
  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它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2.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
  3.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4.指导教员、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
  5.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 高级讲师的职责
  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主持教学研究。
  3.指导和主持实验室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
  4.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5.担任培养教师的工作。
  6.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教员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大学专科毕业,在中等专业学校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员职责。
  第十条 助理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见习期满;或担任教员职务两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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