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1986〕职改字第111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高级讲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和教员为初级职务。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中等专业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教员的职责
1.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部分内容的讲授,或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3.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五条 助理讲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