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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57号)


  经研究,同意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在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统计局,以便制定《统计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1.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

附: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统计专业职务的名称定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高级统计师为高级职务;统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统计师、统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建立统计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工作岗位,凡需要设置统计专业职务的单位,各级职务都应有一定的结构比例和限额。
  第四条 设置统计专业职务,要根据工作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各用人单位要依据《统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统计专业职务的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受聘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统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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