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担任翻译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助理翻译,必须具有大学外语本科毕业生的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汉语水平。
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符合条件者;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合格者;大学专科毕业连续从事翻译工作三年以上者,可申报助理翻译。
(二)翻译,必须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工作中有一定的成绩,并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
获得博士学位符合条件者;获得硕士学位已担任助理翻译二年左右者;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已担任助理翻译二至三年者;其他担任助理翻译四年以上合格者,可申报翻译。
(三)副译审,必须具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有一定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第二外语。
获得博士学位并已担任翻译职务二至三年的合格者;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担任翻译职务五年以上的合格者,可申报副译审。
(四)译审,必须长期从事翻译或审稿、定稿工作,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经验丰富,有重要译著或专著、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工作成绩卓著,在翻译界享有声誉。熟练地掌握一门第二外语。
担任副译审五年以上的合格者可申报译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八条 翻译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翻译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翻译人员中聘任或任命。事业单位的翻译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翻译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本条例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翻译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翻译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翻译职务的比例限额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翻译职务的限额。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翻译职务聘任或任命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增资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