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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外交部《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外交部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54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外交部《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告外交中,以便制订《翻译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件:如文(《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培养和合理使用外语翻译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才能和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翻译专业职务的名称定为: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译审、副译审为高级职务,翻译为中级职务,助理翻译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翻译职务聘任名任命制。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翻译职务,应以翻译人员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为主要依据;翻译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翻译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翻译职务的职责
  (一)助理翻译: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从事口译者应基本表达双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者应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二)翻译:独立承担本专业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三)副译审: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培养初、中级翻译人员;从事口译得,应能担任重要国际会议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翻译;从事笔译者,负责审稿、定稿工作。
  (四)译审:审定重要翻译文稿,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培养初、中级翻译人员,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工作的发展和翻译队伍的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聘任或任命担任翻译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遵守宪法和法律,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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