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文博管理员
  在中、高级专业人员指导下,承担并完成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一般性业务工作或辅助性业务工作。
  第五条 助理馆员
  指导文博管理员完成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业务工作;在中、高级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起草业务工作计划,撰写业务工作总结或说明文字、介绍性文章,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
  第六条 馆员
  组织、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完成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业务工作,提出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在高级专业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各项业务工作。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较复杂的课题,撰写业务工作总结和科研论文。
  第七条 副研究馆员
  负责制定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指导或组织实施业务工作计划和活动,提出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课题,审定业务中的重要科研基础上,撰写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业务工作总结和论著,承担对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培养任务,指导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活动。
  第八条 研究馆员
  除履行副研究馆员的岗位职责外,负责制定本部门、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从理论上论证其可行性,提出并解决本部门、本专业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业务课题和解决方案,审定本部门、本专业的重大科研成果,撰写具有独创性和指导性的学术报告或论著,承担指导相当于博士研究笺专业人员的科研活动。
  第九条 各招聘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各档次专业职务的具体岗位职责。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文博专业任职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各档次专业职务的最低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文博管理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