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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
 《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40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文化部《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两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文化部,以便制订《文物博物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1.《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        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做好文博工作奋斗终生,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博专业职务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系高级职务,馆员系中级职务,助理馆员和文博管理员系初级职务。
  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符合任职条件者,可以申请和聘任文博专业职务。在文物系统工作的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工作人员和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人员,可按本条例并结合本专业特点确定文博专业职务,也可按其他有关技术人员职务条例,确定专业技术职务。
  文博专业职务是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要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在限额内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受聘担任各级文博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不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者或严重违犯纪律者,可以降职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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