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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 为了广开才路,虽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干部,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档案专业职务各档次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管理员
  1.从事基层档案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2.从事档案专业的具体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二、助理馆员
  1.参与档案理论或业务的研究;
  2.担任档案管理或业务指导工作;
  3.参加编辑档案材料的工作;
  4.参加培训档案专业干部的教学工作。
  三、馆员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研究,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
  2.独立从事或指导档案业务工作;
  3.独立完成档案材料编辑工作;
  4.编写高等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任务、指导学生实习。
  四、副研究馆员
  1.研究档案业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研究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拟订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的研究,编审档案史料;
  4.负责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五、研究馆员
  1.研究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介绍和推荐国内外科研成果,拟订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解决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指导档案学研究,提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实行档案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档案专业职务评定委员会。省级以下档案部门的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省级档案局备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档案专业职务任命制,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任命制,也可实行聘任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在聘任或任命档案专业职务时,必须从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相应职务人选中择优聘任或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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