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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39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两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档案局,以便制订《档案专业人员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1.《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档案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专业职务是根据档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高、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的限额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与本单位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是高级职务;馆员是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是初级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档案专业职务的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一些机密性较强的工作岗位,还需具有其他相应要求的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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