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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4.继承人的遴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决定》所规定的条件执行。对符合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优先。(1)获得省以上成果奖励者;(2)承担过国家或部门课题者;(3)指导老师的子女。
  5.各地在确定指导老师时,要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医药并重、统筹兼顾。眼、耳鼻喉、皮肤等小科亦应有适当的比例,使他们的宝贵经验能够代有传人。
  三、培养方法
  《决定》七条规定:“本决定是为抢救老中医药专家独到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应与一般中医药带徒弟及中医药研究生培养的方法加以区别”。这里“区别”系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层次、起点都高于带徒和研究生,目标是培养出一批掌握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我国新一代中医药专家。因此,在培养方法上,指导老师主要是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独到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人通过耳濡目染、细心揣摩,着力于实践才能学到真谛。为保持这一教学方法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1.指导老师每周应不低于两天从事临床和实际操作活动,在实践中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独到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
  2.继承人所在的单位,不再安排他们与此无关的医疗、教学、科研和其他任务,同时也要保证指导老师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专心致志地进行这项工作。
  四、工作程序
  根据《决定》中第三至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工作程序:
  1.下达分配名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根据各地报送的材料,综合平衡,下达指导老师分配名额。
  2.确定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所下达的名额,提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单,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同行、民主、公正的原则,表决后,进行协调平衡,确定人选,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3.签订协议,建立档案。由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包括:继承工作的起止时间,指导老师、继承人分别承担的责任,抢救继承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目的等。签订的协议正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存档,副本由他们所在单位保管。
  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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