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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
 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秘〔1990〕49号)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人职发〔1990〕3号文)的精神,制定了《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九九0年八月三十一日
            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
           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1.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日常事宜,人事部、卫生部负责监督检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卫生厅(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关于指导教师、继承人条件的掌握
  1.依据《决定》二条规定:“有独到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疗效卓著,技术精良”,系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症的某一病种中,具有独特的学术思想、诊断经验、治疗方法,疗效优于同行专家水平,并且有足够病历以资佐证者;在中药(民族药)的鉴别、炮制、制剂等某一方面具有独到的经验和学术技术专长,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使人信服者。
  2.鉴于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医药和医药行业中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较晚,主任中医师、主任中药师人数较少这一现实情况,具有相当主任中医、药师水平的少数人员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当地指标的三分之一,由各地单独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3.老中药专家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者可以按照主任中药师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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