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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五、 本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对进口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从1988年7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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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税 率% ┃  征 收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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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  12  ┃
 26.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  12  ┃
27.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  12  ┃包括:其他石料
28.建筑材料            ┃      ┃
    (1)水泥           ┃  16  ┃
    (2)水泥制品         ┃  14  ┃
    (3)砖瓦           ┃  18  ┃包括:废渣砖
    (4)建筑用加工石       ┃  12  ┃
    (5)其他建筑材料       ┃  14  ┃包括:石灰、油毛毡
    (6)石棉制品         ┃  14  ┃
    (7)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  ┃  18  ┃
29.有色金属产品          ┃      ┃
    (1)铜            ┃  14  ┃
    (2)铝            ┃  18  ┃
    (3)镍            ┃  20  ┃
    (4)锡            ┃  14  ┃
    (5)锑            ┃  16  ┃
    (6)铅            ┃  14  ┃
    (7)锌            ┃  14  ┃
    (8)海绵钛          ┃  14  ┃
    (9)钨粉、钨丝、钨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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