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拥有电传机、传真机、直线电话机(不少于四部,其中一部为接受游客问询和投诉的专用电话)、电脑、复印机、打字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具。
 第二条 申请开办第二类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经理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经验,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具有经考试合格的英、日等两种以上的外国语及中国地方语导游人员。在编的导游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国旅游者为主要业务的旅行社的外语导游人员不少于十人;
  (四)具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五)营业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六)拥有电传机、直线电话机(不少于两部)、复印机、打字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具;
  (七)有稳定的客源渠道。
 第三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理人员应熟悉旅游业务,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二)具有五人以上经考试合格的汉语普通话或地方语导游人员;
  (三)具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有直线电话机和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经开办的第一类旅行社,达不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届时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如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登记为第二类旅行社。
 第五条 各类旅行社所拥有的流动资金在其注册资本额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不得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

第二章 旅行社的审批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对全国或本地区各类旅行社的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控制,可以批准、暂缓批准或者停止批准开办各类旅行社。
 第八条 申请开办各类旅行社的单位,按照《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填写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经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持此证及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