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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政纪的单位,由它的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报请本级政府或行政领导决定立案。
 第十四条 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
 第十五条 对上级监察机关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反映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材料,经初步审核,具备立案条件的,即按有关规定立案。否则可不立案。但上级监察机关或本级政府认为必须立案的,则应立案。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由主办单位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在确定对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如与本级政府和行政领导意见不一致,应请示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办安一般采取四种方式:
  (一)主办:由本单位直接承办,或者以本单位为主,有关部门协助,最后写出结案报告。
  (二)协办:由其它部门承办,本单位派人协助,最后写出联合调查报告, 副本归档。
  (三)催办:将案件交下级监察机关办理,本单位不派人参加,但要经常催促,要求报告查处结果。
  (四)转办:将案件完全交给下级监察部门去查处,不要求报告结果。

第四章 调查

 第十九条 正式立案后,办案部门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方案,制订调查,经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调查时首先应找知情人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了解案发情况及有关线索,必要时可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严重违反政纪的工作人员,应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令其停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如视听材料,证人证言,案件当事人的检查、交代、说明,调查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一)行政监察机关可以使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本案有关的部门提供的证据。
  (二)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必须保密。
  (三)收集物证要取得原物;不能收取原物的,可拍照、影印、复制,但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
  (四)收集证言时,要事先了解证人与被调查人的利害关系,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程序等。取证时,要讲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证言材料要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其亲友或他人代写,并经本人认可。重要的也可使用录音、录相手段。所有证言材料,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和或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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