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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来京治病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来京治病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83〕19号)


  由于北京地区医疗设施的限制,特别是单间病房不足,在扩大高级干部医疗住院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因此1982年7月1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离休老干部和知名人士、专家医疗保健暂行办法》(此办法只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中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从原来的司局级和处级干部中提拔了一批中、青年干部担任部长、副部长职务,在新的高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未制订以前,建议均暂按司局级干部医疗待遇,享受门诊医疗照顾,以减少这些同志看病排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各省、市、自治区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提拔担任书记、副书记、省长、副省长、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如来北京治病时,也均暂按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医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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