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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81〕卫直字第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在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经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根据现有医疗条件,仅对老专家的医疗照顾作部分调整。
  调整范围
  一、属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下列人员:
  1.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均为六级以上。
  2.新闻级为七级以上。
  3.翻译级为五级以上。
  4.高教行政级为八级以上。
  5.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业的专家。
  二、属于四级的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五级的新闻级;三级的翻译级;六级的高教行政级;和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
  2.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如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全国第一流专家。
  医疗照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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