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已有文件代替)国务院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为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退休后仍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56〕国人事字第2289号 〔56〕卫医徐字
第400号 内优〔56〕字第429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经国务院〔56〕国二办习字第14号批准同意,退休后仍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现将几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经费:这批人员退休前绝大部分原来已享受公费医疗,故退休后享受公费医疗的经费不再另行追加,由所在省、市调剂解决。
2.医疗问题,由退休人员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关给予指定医疗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