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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为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作人员持有二等乙级以上残废证优待证者暂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内务部为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作人员持有
 二等乙级以上残废证优待证者暂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通知
 (内优〔53〕字第1495号)


  本部1953年1月29日内优〔53〕字第273号函复东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抄送各大行政区民政局、各省(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中的问题,第三项:“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作人员持有二等乙级以上残废证、优待证者亦可享受公费医疗”之规定,因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认为执行尚有困难,已于三月十日〔53〕卫医字第277号函知各地,本部前函所列第三项应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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