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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卫生部复地方产业工会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卫生部
 复地方产业工会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
 (〔81〕工发财字4号 〔81〕财事字第26号
 〔81〕卫计字第18号)


四川省财政厅、卫生厅、总工会:
  川工发〔80〕262号来文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1953年6月24日〔53〕卫财医工联字第3号、〔53〕会通字第43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地方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应与地方总工会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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