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病转发贵州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用陶瓷、
玻璃旅行杯等作包装的药品不得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通知
(〔80〕财事字第485号)
现将贵州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用陶瓷旅行杯、玻璃旅行杯等作包装的药品不得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们认为这个通知中所反映的问题,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还有些医药部门甚至把麦乳精、蛋麦味精等营养食品也从公费医疗中报销,因此,很有必要管一管。请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卫生部门结合这几年自费药品的执行情况,对应属于自费范围的新药品作些补充规定,并从严掌握。
1980年12月2日
附: 关于用陶瓷、玻璃旅行杯等作包装的药品不得从
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通知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现不少医疗机构成批地购进用陶瓷旅行杯、玻璃旅行杯等作包装的补浆、补汁、止咳露、止咳糖浆等药品,如参杞补浆、杏苏止咳露、半夏露、枇杷止咳露、止咳露、健脾晶等。这些补浆及药品,有的属于自费药品范围;有的由于采用价值较高的陶瓷旅行杯、玻璃旅行杯等作包装(某些品种采用这种包装后其价格超过原包装的一倍以上),增加了病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有的把不属于药品的也当作药品购进,如健脾晶等。这些药品进入医院后,一些人为了要包装杯,争先恐后地到医院指名要这种药,因此,有些医疗单位购进上千瓶这类药,一、二天内一抢而空。有的为要包装杯,将药倒入河内,一些人得到后将药品倒在医院大门口。一些地区进了这类药品都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造成经费大量超支和物资的浪费。一些医院进了这类药品,部分职工为了送人情,乱开处方,给医院的管理工作造成极大的混乱,助长了不正之风,同时,在群众中也造成极坏的影响。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转发中央二部一局《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需药品,如参杞补浆、健脾晶等,均应自费,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二、凡是用陶瓷旅行杯、玻璃旅行杯、瓶等作包装的各种药品,一律列为自费药品的范围,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