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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
 (〔55〕财行范字第134号 〔55〕卫医崔字第251号
 〔55〕国人事字第290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1995年7月份已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原包干制工作人员的子女参加统筹医疗的,应予停止。七、八月份由于没有新的规定,仍按统筹办理的,医疗费用应由本人缴纳。自九月份起,工作人员的子女患病的医疗问题,各机关可在下列两种办法中择其一种来解决:
  一、实行机关统筹。各机关可根据本机关具体情况及工作人员自愿自行组织,不论原包干制或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子女均可参加,每人每月按公费医疗规定数缴纳医疗费,由机关统一掌握,并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参加统筹的工作人员子女患病的医药费,从统筹费内开支,具体办法由各机关自行规定。
  二、由工作人员自理。实行机关统筹有困难的机关,其工作人员子女的医疗问题可以由本人自理,医药费亦由本人负责,对确实有困难者,从机关福利费内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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