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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直属机关驻在地方者之公费医疗经费自本年起列入地方预算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直属机关驻在地方者之
 公费医疗经费自本年起列入地方预算的联合通知
 (〔53〕财卫联字第5号)


  中央直属机关驻在地方者,其公费医疗经费在1952年均由中央直接拨发,此决定自1953年起一律改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办理,增列入地方卫生事业费预算内,不再由中央拨款;惟编列预算时,希将各类工作人员数目注明,以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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