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解答有关公费医疗的几项问题

卫生部《解答有关公费医疗的几项问题》
 (〔53〕卫医字第1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厅:
  (52)卫公字第1146号函悉。兹复如下:
  一、民校脱职教职员工及扫盲教员,不包括在公费医疗预防范围之内。
  二、过去在职干部调在各校学习是否享受公费医疗,应分别情况处理,若调在大学及专科学校学习,自1953年起可以同样享受公费医疗;若在大专以下学校,就不包括在公费医疗范围之内。
  三、公费医疗预防每人每月2万元的经费按照1952年8月24日政务院颁布的国家公教人员公费医疗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可以作为购置公费医疗装备之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