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对《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
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报告的通知》的意见
(人职函〔1992〕1号)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三局转来的《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报告的通知》(修改稿)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原稿第11页第12行至14行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合用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并相应发给国家承认的职称证书。”建议改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称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双轨制’原则,组织乡镇企业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并相应发给国家承认的职称证书”。
原稿第8页第11行至13行为“进一步抓好岗位培训、文化基础、专业人员继续育等。要注意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议改为“要围绕产品质量、增加品种、降低能耗、提高效益、改进管理等问题,组织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进一步抓好岗位培训、文化基础教育等,注意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