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19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代替)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在职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期间能否探亲问题的复函
(劳人险局〔1985〕7号)
安徽省人事局:
皖人福字〔85〕第007号函收悉。关于在职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否按探亲假规定探亲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对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精神,除在国外学习已有两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国外学习年满两年并已为有关院校接受为博士注册生者以及学习年满两年并正在攻读博士学位者,可回国休假一次外,其他出国进修、培训职工,在学习期间不安排回国休假。学习结业回国后,可按规定休假。据此,这些人员不能按探亲假规定每满一年回国探亲一次。其配偶也不能出国探亲或探望国内其他亲属。